陈序律师亲办案例
租赁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
来源:陈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3
浏览量:859

代  理  词

案号: (201X)九法民初字第XX

尊敬的审判员:

受案件原告重庆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之委托,就原告诉被告董XX租赁纠纷一案,陈序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出庭应诉。经贵院开庭审理,结合证据及法律法规,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定金协议》合法有效且实际履行,双方存在赁关系的事实不容抵赖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定金协议》等合同文件,已就租赁场地的位置、面积、租金单价等做出明确约定,虽然文件抬头不是租赁合同,但其内容实质为双方之间建立的租赁法律关系,合法有效。而且被告已进场装修,被告也有开业经营,被告还参加原告商场促销活动等等,以上关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事实均足以证明被告对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可,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行使其承租经营的权利,也应当履行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被告辩称不存在租赁关系,完全丧失基本诚信,纯属抵赖。

二、被告恶意拖欠租金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当足额缴付租金并支付利息

根据《定金协议》等合同文件约定,被告使用商铺面积为456.31㎡,约定单价为88//月。被告在原告商场开业时已开业经营,但一直未按约定支付经营期间租金,被告单方面撤场后原告以被告账上款项人民币65074.66元予以冲抵,被告仍拖欠原告租金共计人民币133024.72元,直至今日仍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各项证据为证。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租金的实际使用期限有误,纯属无中生有,被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而且鉴于被告一直未通知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事实,原告完全可以视为合同继续履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直至原告起诉之日。原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只计算至被告逃场之日即2011年2月18日。

原告卖场确实会有一定优惠政策给予诚信商户,但仅限于诚实信用的商户,且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完全履行为条件。而就本案而言,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关于三个月免租期的约定,被告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原告不同意给予被告免租政策。

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丰富的家具行业经验,具备判断市场风险和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懂得自负盈亏的道理。被告辩称其存在经营亏损既不属实,也不能成为其拒绝履行交付租金义务的抗辩是由。

原告在被告经营期间及被告逃场后多次以口头、电话、及书面形式向被告催缴租金,但被告一直未依通知支付,也拒签原告发出的《催缴欠款函》,恶意拖欠意图非常明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因逾期支付租金给原告带来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未提前通知原告即单方面撤场,应当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鉴于《定金协议》并未约定合同期限,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可以视为不定期租赁,但被告即使要单方面解除合同,也应提前至少十五日通知原告。被告方未给予任何通知的前提下恶意撤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原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仅向被告主张了半个月的租金损失,合法合理。

综上所述,被告恶意拖欠租金,已经违背契约至上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请求贵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尊严。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支持。

                      代理人:  陈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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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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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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